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624刑初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明,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拱东、代理检察员杨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海明受他人雇用驾驶1辆车牌号为粤U×××××蓝色别克商务轿车至广东省饶平县装载假冒烟壳,后欲运至福建省云霄县,途经诏安县深桥镇国道省际公安检查站,发现民警设卡检查,即驱车冲关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后在诏安县看守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查,王海明当晚运载的烟壳有:七匹狼(软灰)香烟内盒3万件、红河(红河道)香烟外硬盒150件、大重九(黄)香烟外硬盒4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内硬盒25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外硬盒250件。
经鉴定,上述4种品牌商标标识均是非法制造的假冒香烟标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明明知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帮忙运输,共计4种注册商标标识333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明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海明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海明受他人雇用驾驶1辆车牌号为粤U×××××蓝色别克商务轿车至广东省饶平县一小路,将该车交由他人,其在原地等候。
过了一段时间,该车又由他人驶回原地,车上装载有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王海明在明知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欲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运往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人王海明驾车途经诏安县深桥省际公安检查站时,发现民警设卡检查,即驱车冲关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一直驶至诏安县看守所附近路段时,因车辆故障而弃车逃跑,后被驾车随后追赶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王海明运载的注册商标标识有:七匹狼(软灰)香烟内盒3万件、红河(红河道)香烟外硬盒150件、大重九(黄)香烟外硬盒4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内硬盒25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外硬盒250件,数量共计33300件。
经检验,上述4种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系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扣押。
经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王海明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随机抽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标识鉴别真伪回复函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涉案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样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333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明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予没收。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海明是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明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海明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海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海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海明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扣押的七匹狼(软灰)香烟内盒3万件、红河(红河道)香烟外硬盒150件、大重九(黄)香烟外硬盒4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内硬盒2500件、黄鹤楼1916(硬黄)外硬盒250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鹏审 判 员 王廷学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