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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刑更434号
案件名称殷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殷灼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434号罪犯殷灼男,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殷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殷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灼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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