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83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注册号:420112400002244。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汉味鸭脖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兴安花苑10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Y。
经营者:章胜铼,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汉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