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36林娜、纪松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刑初136号
案件名称136林娜、纪松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娜,纪松,董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娜,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网店经营者,住北京市房山区。

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秀坤,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松,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网店经营者,住北京市房山区。

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磊,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大专文化,网店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

2016年10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威,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娜、纪松、董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林娜、纪松从被告人董磊等人处购买了明知是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在二人经营的“娜娜陶某屋百分百正品”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先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共计11995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山开发区白杨东路3号的仓库内,依法查扣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3500支。

2015年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董磊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在其经营的“依邻批发”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先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共计27000余支,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董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中国梦谷科创4街4号楼305室的仓库内依法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450支。

案发后,被告人林娜、纪松、董磊已分别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被告人林娜、纪松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董磊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娜、纪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董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林娜、纪松具有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娜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娜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林娜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林娜系初犯、偶犯。

其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纪松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纪松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纪松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磊当庭表示认罪,请求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董磊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2、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林娜、纪松从被告人董磊等人处购买了明知是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在二人经营的“娜娜陶某屋百分百正品”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先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共计11995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山开发区白杨东路3号的仓库内,依法查扣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3500支。

(二)2015年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董磊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在其经营的“依邻批发”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先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共计27000余支,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董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中国梦谷科创4街4号楼305室的仓库内依法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眉笔450支。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林娜、纪松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董磊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商务软件记录等书证,证人贾某、刘某、徐某1等证人证言笔录,侵权眉笔等物证,被告人林娜、纪松、董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娜、纪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董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娜、纪松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综上,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纪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三、被告人董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罚金八万六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罚金七万四千元已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林娜、纪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