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宇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昌苑**幢***号。
经营者:梅银峰。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宇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