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唯尚饰品加工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上宅村环南路***号*楼。
经营者:朱华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唯尚饰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