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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042-4043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华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42-404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华伟,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530033567.4“汽车前杠(F17)”、ZL201530033557.0“汽车后杠(F17)”。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二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每案5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每案25元),均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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