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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11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9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部和法务部高级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刘访,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访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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