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75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和平路402号龙胜商业大厦2层K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深圳市兴祺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