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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中恒商城博信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中恒商城博信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中恒商城博信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5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恒商城博信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号中恒商城,经营者:袁新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恒商城博信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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