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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初592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592号之一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88-505-812。

法定代表人:马良。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品果源公司以与被告创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品果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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