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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489号之一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489号之一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董事长。

被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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