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52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职务不详。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