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3008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被告深圳市聚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P。
法定代表人吴木林。
被告吴木林,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吴木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