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兰光路桑达工业区***栋***室。
法定代表人:洪鸿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
住所地:法国���法定代表人:弗朗索瓦·德维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林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和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创基。
上诉人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卡特隆、原审被告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12503.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883号《公证书》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www.jd.com网站“THENICE浮潜官方旗舰店”购买了“THENICE儿童浮潜游泳全面罩潜水镜防呛防雾大视野浮潜三宝K-01蓝色大有潜”产品,该旗舰店的证照信息显示为“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收货快递单上的发件人显示为“THENICE浮潜官方旗舰店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荣路168号”,该发货人地址与被告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039号《公证书》记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与公证人员一同在广东省东莞市祥荣路168号标识“酷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场所内再次购买“面罩”并取得宣传册、发票等材料,所购得面罩上带有“THENICE”标识并显示有“生产商: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发票开具人为“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最后,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证据显示2016年11月30日,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向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定制浮潜面罩,并于12月12日交货。
结合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之一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东莞市属于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共计200元,由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的采购行为并不侵犯专利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显示上诉人从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处采购浮潜面罩,但上诉人���一家贸易公司,上述行为只是采购行为,本身并不侵犯专利权。
至于原告指控上诉人销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其行为实施地在深圳,其结果发生地在深圳或广东以外的地区。
二、本案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错误。
三、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违背民事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原告的起诉,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广东省是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已经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