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77号之一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亚,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1568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