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435号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临江大道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辉涂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B4栋44号,个体经营者:胡彪,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6********,住址同前。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辉涂料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8年1月26日,两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两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