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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云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64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云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市云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41号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万达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舒协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云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兰陵村湾河头115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涛。

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云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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