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94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横扇镇新城好美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大桥路610号。
经营者:沈红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横扇镇新城好美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