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刑更87号罪犯兰先忠,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东一法知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先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8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兰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先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117分,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517分;
2017年2月8日违反劳动改造规范扣1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兰先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先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