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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烈葵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假药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刑更224号
案件名称吴烈葵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假药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烈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刑更224号罪犯吴烈葵,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烈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粤13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吴烈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吴烈葵在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吴烈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烈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4次;

另考核分245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烈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烈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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