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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75号
案件名称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夏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5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梦。

被告:夏梦,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夏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75××××.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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