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5号原告:孙晓梦,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远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原告孙晓梦与被告济南远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晓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