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8799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张勋蛋糕店。
经营者:张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张勋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张勋蛋糕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