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30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阮建凉,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建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