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07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雨杨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柳五组207号东都建材市场A区*栋*****号。
经营者:鲜伟。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雨杨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