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34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韩国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恒誉世纪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张修逵。
原告朴振奎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恒誉世纪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原告朴振奎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