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民初4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15B01、02、07、08、0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时代生活副食超市。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号。
经营者:曾金平。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时代生活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