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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杰、巫德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3刑初454号
案件名称唐良杰、巫德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良杰,巫德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4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良杰,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重庆市荣昌区。

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一文,系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海静,系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巫德江,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荣昌区。

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柏满祥,系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朝政,系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丹、何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及辩护人郭一文、柏满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始,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唐良杰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始购入仿冒的“MICHAELKORS”(下简称“MK”)公司的纸吊牌、包装袋、印有该公司LOGO的里布、五金吊牌以及半成某皮包作为原材料,由该公司厂长被告人巫德江指导工人生产仿冒“MK”注册商标的女款包。

同年6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位于本区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的公司以及位于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的仓库内缴获假冒“MK”注册商标的女款包共1321个(价值人民币471400元)和带有“MK”注册商标标识的五金件36150个、纸吊牌60张、里布20卷、礼品袋400个。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物价鉴定、商标注册证、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良杰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巫德江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良杰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本案犯罪所得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应属于单位犯罪;

2、本案中大部分产品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涉案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就被查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

4、被告人唐良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巫德江承认控罪,但对鉴定价格有意见。

辩护人认为:1、本案犯罪所得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应属于单位犯罪;

2、本案中大部分产品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被告人巫德江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4、涉案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就被查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

5、被告人唐良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始,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唐良杰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始购入仿冒的“MICHAELKORS”(下简称“MK”)公司的纸吊牌、包装袋、印有该公司LOGO的里布、五金吊牌以及半成某皮包作为原材料,由该公司厂长被告人巫德江指导工人生产仿冒“MK”注册商标的女款包。

同年6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位于本区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的公司以及位于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的仓库内缴获假冒“MK”注册商标的女款包共1321个(价值人民币471400元)和带有“MK”注册商标标识的五金件36150个、纸吊牌60张、里布20卷、礼品袋400个。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动经理,其公司代理美国“MK”手袋产品。

2016年6月30日16时许,其接到公司的电话,说在番禺区石碁镇有一个假冒公司手袋产品的仓库,化龙镇有一个工厂假冒公司手袋产品,叫其过去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有关事情。

其就先到了石碁镇那个假冒手袋的仓库,这是一栋居民楼,一楼有两个门面,其中一个里面堆放着一百多箱女士手袋,上面都有“MK”商标,还有一大批“MK”商标的五金件。

看完仓库其又跟警察一起到了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这是一个工厂,有一个生产车间,两间办公室,车间最里面有一间房间,房间里有十几箱手袋,上面都有“MK”英文标识,在车间门口有几箱“MK”的礼品袋。

经过清点,在石碁仓库发现成某手袋有1053个,带有“MK”标识的各类金属件36150个,还有一些纸吊牌和里布,在化龙工厂里有268个成某手袋,都是带有“MK”标识的。

这些假冒手袋都是女式的,有黑的、红的、蓝的几种颜色,包上都有“MK”和“MichaelKors”的标识。

查获的手袋按市面价大约价值四百五十多万元。

2、证人聂某、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30日下午15时许,其二人在民警带领下参加伏击行动,前往番禺区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附近准备抓捕,民警交代说,等会嫌疑人会回来仓库出货。

大约过了半小时,其二人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银色的面包车(车牌号为粤B×××××)到三巷10号商铺,然后从仓库里搬货物到面包车上,其等上前控制住了这名男子,他是这个仓库的老板。

然后,其二人跟着民警到了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工厂那里,将那里的负责人也抓获了。

并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唐良杰就是2016年6月30日16时许在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被抓获的男子,被告人巫德江就是上述时间在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工厂被抓获的男子。

3、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开始进入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文员,负责工人的考勤和工资结算。

其公司主要生产皮包,其在工作中有发现印有“MK”字样商标的皮包,但不清楚公司是否具有生产授权。

公司老板叫唐良杰,一般负责业务联系和给工人发放工资,还有个厂长叫巫德江,负责公司皮具产品的生产。

并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唐良杰就是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老板,被告人巫德江是公司厂长。

4、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是2016年4月10日进入该厂工作的,平时做些杂活,给成某包剪线头和给金属吊牌上上螺丝。

2016年6月30日16时许,有警察进来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清点厂里的商品,后将其等传唤回派出所。

其只知道厂里是做手提包加工的,具体什么品牌其不清楚。

一般厂长发任务其等就干。

其只知道厂长姓“巫”,老板姓“唐”。

并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唐良杰就是其工作的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老板,被告人巫德江是公司厂长。

5、证人赵某1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4月份进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工作,在厂里是打杂活的。

其不知道工厂是干什么的,工厂老板其等叫他“唐杰”。

并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唐良杰就是其工作的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老板。

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6月4日进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工作,在工厂是做手工的,主要是拉线头、涂胶水、粘里布等,其不知道厂里是做什么品牌的手袋,也不认识“MK”。

大家都叫老板“唐杰”。

并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唐良杰就是其工作的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老板,被告人巫德江是公司厂长。

7、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在被告人唐良杰身上扣押苹果6S手机一台;

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的仓库处共扣押带有“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女包共1053个(其中编号1619的90个、编号1616的290个、编号1618的100个、编号1607的110个、编号1610的108个、编号135的165个、编号1623的190个),“MK”圆牌五金4300个,方扣五金8600个,脚钉五金8300个,拉链牌五金4300个,拉扣五金3300个,吊牌五金3300个,字母五金2250个,锁头五金1800个,纸吊牌60张,里布20卷;

在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处扣押带有“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女包共268个(其中玳瑁包199个,迷你剑桥包41个,剑桥包28个),“MK”礼品袋400个。

8、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实迈可寇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MICHAELKORS”商标的情况。

9、迈可寇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及价格证明,证实上述地址查获的标有“MICHAELKORS”商标的女士包均属于侵犯其公司“MICHAELKO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10、调取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的生产单一批,其中生产单中部分包款与现场扣押的编号为1607、1618、1619等皮包的颜色、款式、客款号及条码等完全一致。

上述生产单经被告人巫德江辨认,确认是从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生产办公室搜出的其自有品牌的生产单。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

12、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皮包的照片已当庭向二被告人出示。

被告人唐良杰对现场及赃物进行指认并签认确认。

13、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经对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的3台手机进行检查,从其二人手机提取到大量照片,内容为带“MK”标识的女士包、“MK”标识的纽扣、吊牌等,其中在被告人唐良杰手机中提取到其销售“MK”包的单据照片,(1)2015年5月17日的出库单,显示十字批笑脸包、小羊皮锁头包单价是200元一个;

(2)2016年6月2日的出库单,显示中号柳丁包单价是450元、MINI戴妃包单价是350元、小号柳丁包单价是300元、小号杀手包单价是500元。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归案的时间、经过。

15、被告人唐良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是广州市蓬展箱包有限公司的老板,法人代表是其表嫂赵某2,其从2015年10月份接手公司,但没有过户,工厂设立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福田大街12号,仓库位于番禺区石碁镇金市路白庙街北三巷10号。

这个仓库是其从2016年6月份租来放包的,租金一个月800元。

其负责工厂的全部运作,生产线是巫德江负责管理,大概有50名工人。

平时工厂由其在外面接单,接单后就交给厂长其表哥巫德江安排生产,其收到加工费就交给厂里的财务贾某,由贾某负责工人工资的发放。

工厂平时接一些其他工厂品牌包的加工单,一般其他工厂忙不过来时才给其工厂加工,但因为没有利润,所以其才想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回来卖。

其从2016年3月份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是MichaelKors(MK)品牌的假冒女款包。

这些假冒的MK女款包其是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皮革城的一些店铺买回来的,包包上那些印有“MK”商标的金属吊牌也是从皮革城的一些五金店里购买的,将这些包包和金属吊牌拿回厂里加工后就贴上价格标签卖出去,其生产这些包没有得到“MK”公司的授权。

其是通过微信或者亲自送上门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其在微信通过一些群寻找客户,有客户是专门找假MK袋子的,其会在那些群里发布其加工袋子的信息,有客户需要就会联系其,客户需要多的有十几二十个袋子,少的就一两个袋子,之后其就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支付或者转账进行付款。

其微信号就是其手机号139××××2455,名称叫做“唐”;

其亲自送货的是送到东莞市厚街镇一些店铺里,销售价格170元到340元不等,目前销售总额三万多元,赚了最多一万元。

这些包在工厂加工生产后,存放在其租的仓库内,公安机关在其工厂和仓库一共扣押了假冒注册商标的MK女款包大约一千多个。

其仓库共七款MK品牌女包,分别是:1619、1616、1618、1607、1610、135、1623,吊牌价分别是328美元、268美元、178美元、268美元、298美元、268美元、328美元,其记得款式1607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350元,款式1610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400元,款式1619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400元,款式1618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200元,款式1616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350元,款式135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350元,剑桥包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350元,迷你剑桥包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200元,款式1623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450元,玳瑁包的价格不记得了,应该是400元左右。

其已经销售大概200个带MK品牌的女包,具体数量和种类要查看单据,单据有部分在手机有照片,有些在车上。

其公司有自己的品牌,忘记怎么拼写了,是巫德江在做这个品牌的袋子,扣押到的生产单上面是其公司做的自己品牌仿制别人的包,不过尺寸或者款式上面有所改动,logo也是用回其公司自己的品牌,是有申请专利的。

16、被告人巫德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其表弟唐良杰,其是生产厂长,负责生产,唐良杰负责对外业务联系和销售。

其偶尔也会帮忙接订单,接到订单后,由客人提供产品的原材料,其公司负责产品生产和生产劳务,产品加工成型后就卖给客人收取加工费。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妻子赵某2,但其和其妻子都没有公司的股份。

开公司时唐良杰样子比较年轻,为业务需要,其妻子自愿承担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6年6月中旬,其接到老板唐良杰的订单,要生产1000个左右有“MK”字样商标的皮包,顾客提供了所有皮包生产的原材料和“MK”商标,然后其公司生产线就按照顾客要求对皮包进行加工生产,加工成成某后,配上产品标签,由老板唐良杰拿出去销售或者给客户,至6月30日为止这批包已经生产完了。

其公司生产“MK”字样商标标识的皮包应该是没有相关授权的。

其现在知道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法行为。

其公司除了“MK”字样商标的皮包还生产其他皮包,但其不记得还有哪些了。

其公司MK的订单只有一个,款式大概四五个(同颜色的算同一款)。

这批包基本上从头到尾都是其公司生产的,并没有半成某加工环节,其不清楚唐良杰说的买回半成某包后自己加上logo、吊牌和包装再销售的情况。

在其工厂和仓库扣押的MK包中有两款包其并没有组织生产过。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充分、确实,足资认定。

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经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蓬展皮具有限公司的工厂、仓库内缴获1321个假冒“MK”注册商标的女式包、36150个带有“MK”注册商标的五金件及礼品袋等;

调取的多份生产单经被告人巫德江辨认,确认是其公司的生产订单,订单中的女式包与现场缴获的多款假冒“MK”注册商标的女式包在外形、客款号、条码上完全一致;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在二被告人手机内提取到多张不同时期销售“MK”包的销售单据;

被告人唐良杰稳定供述其自2016年3月开始生产假冒“MK”注册商标的女士包;

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足以证实该公司长期主要从事假冒“MK”注册商标女士包的行为,而非二被告人的偶然行为;

二被告人辩称其公司有销售自有品牌的皮包和代加工皮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其二人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经查,公安人员在现场共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成某女士包1321个,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良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巫德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良杰、巫德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良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2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巫德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女式包1321个及金属配件等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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