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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旺事发机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83民初21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旺事发机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市镇旺事发机电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21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旺事发机电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五金机电区5排4号。

经营者:叶积胜,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旺事发机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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