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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9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19139号
案件名称19139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913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9。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裁定予以驳回。

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2018年3月21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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