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正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西路9号-1幢3室。
经营者,卞学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7日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