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34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必备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法定代表人:和营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必备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必备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