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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霖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604号
案件名称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霖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霖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04号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新荣小区I分区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良,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霖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俭学街2号院2号楼(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3层308。

法定代表人:申丰源。

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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