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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24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羊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运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先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羊志,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韩羊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告知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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