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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隆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隆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榔梨隆特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876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隆特食品店(经营者XX辉),经营场所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保家安置区A区*排*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隆特食品店(经营者XX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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