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367号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中文译名: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30AveMontaigne75008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广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W)。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明路98号(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朱雅娟。
被告:朱雅娟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中文译名: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奉化广朝贸易有限公司、朱雅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中文译名: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中文译名: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广朝贸易有限公司、朱雅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中文译名: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