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刑更136号罪犯戴飞,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泰中刑执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知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戴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对罪犯戴飞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8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戴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以来,罪犯戴飞在服刑期间于获得二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