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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02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02民初38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段河西街6号大楼。

法定代表人:翁淑丽,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之后,原告雅瑞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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