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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与宋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017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与宋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宋俊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17号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阳三和开发区盈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赞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赛,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俊,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中,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宋俊丈夫。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7××××.2、名称为“一种平板电子产品的保护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宋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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