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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文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83民初2652号
案件名称265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文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文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265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文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号。

经营者:刘坤,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文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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