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33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夫,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经营者:梁锐满,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杨华夫、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520816187.2“一种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朴振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