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99号原告:刘春全,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暖佳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全与被告恩施市暖佳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