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66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翔宇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路***号。
经营者:任存善。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翔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妥善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