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980号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轻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陈春,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秀兰,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47元,减半收取7174元,由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