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好好朋友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曙宏新村19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U。
经营者:刘涛。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好好朋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