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98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洪,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乾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诚公司)与被告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47××××.4、名称为“小微动开关自动组装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2018年3月2日,益诚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誉顺公司赔偿益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60600元(包括诉讼代理费用60000元和公证费用600元),共计1060600元”变更为“判令誉顺公司赔偿益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本院认为,益诚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3月5日,益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