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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398号之二
案件名称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98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洪,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乾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诚公司)与被告广东誉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47××××.4、名称为“小微动开关自动组装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2018年3月2日,益诚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誉顺公司赔偿益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60600元(包括诉讼代理费用60000元和公证费用600元),共计1060600元”变更为“判令誉顺公司赔偿益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本院认为,益诚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3月5日,益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东莞市益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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