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8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品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Velperweg766824BMArnhem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毛民基,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品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品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品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