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8号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星河世纪大厦B栋401。
法定代表人:张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华区洛克玛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建材馆A幢3楼A3001号。
经营者:李群。
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洛克玛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洛克玛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