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甽镇凤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严萍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江,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